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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规则》理解和把握对驻在单位“关键少数”监督的重点和方式 强化监督自觉 提升监督实效
发布时间:2023-05-0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浏览次数:193   字号: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关键少数”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实践中,提升对驻在单位“关键少数”的监督成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准确把握重点监督对象的内涵。《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四类重点监督对象,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进行具体认定。一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这里的领导班子,既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也包括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比如非党员的监察对象。二是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这类监督对象主要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关,比如省级单位中职务职级并行前任命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系省委管理的干部,但属于派驻机构重点监督对象。三是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主要是驻在单位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如国资委批准设立的国有企业党委,接受国资委党委的领导,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就属于派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的重点监督对象。四是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属于兜底性规定,有利于派驻机构结合驻在单位实际和自身情况统筹把握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情形。如重庆市某垂管单位的直属区县局,其党组由区县党委批准设立,但干部管理权限在市级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情形仍属于派驻重点监督对象,不能因组织关系在地方就简单认为由地方监督,关键要看由谁领导、受谁管理。

  突出“关键少数”做好政治监督。《规则》虽然规定了四类重点监督对象,但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关键少数”,《规则》更加明确全面地提要求、立规矩、定程序。实践中,要坚持分层治理、分级管理,通过督促支持“关键少数”有力有效履职,来撬动监督领域内各层级各部门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有效履职,从而克服派驻机构人少事多的矛盾、有效实现监督全覆盖。一要抓住政治监督这个根本。强化对“关键少数”的政治监督,要推动监督具体化,避免大而化之流于形式。具体而言,就是要紧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比如,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要紧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派驻高校纪检组就要抓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监督检查有没有部署落实、实际效果如何,是否存在“包装式”“洒水式”“一刀切式”落实等形式主义问题。二要聚焦主体责任这个关键。要坚持“监督的再监督”的定位,做到支持不包办、参与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督促党组(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比如,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

  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一要解决不会监督问题。抓手不多、监督乏力是目前派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原因是监督聚焦性、针对性不强。派驻监督不能限于参加会议、谈心谈话等规定手段,还要敢于红脸出汗、动真碰硬。比如,《规则》规定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等,就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约束性,需要下大力气用足用好。此外,运用政治生态分析、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也可以增强监督的震慑效果。二要解决业务能力问题。办案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派驻机构改革后普遍存在人案矛盾、经验不足等问题,要积极寻求派出机关指导和支持,向联系部门多请示多报告,或者与派出机关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创新履职方式,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办案能力。比如,重庆市纪委监委建立市级派驻机构和市管企业、市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协作配合机制,实行片区协作、集中审理模式,整体提升相关单位业务能力。三要解决监督和支持关系问题。派驻监督实际是党组(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同向同行、同题共答。既要加压也要“加力”,改变监督等于“挑毛病”的错误认识。通过分析研判信访举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完善机制、堵塞漏洞的意见建议等,都是兼顾监督与支持的具体做法,有助于提升派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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