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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持续释放治理效能
发布时间:2019-08-2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浏览次数:638   字号:

2019年7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与一年前发布的“半年报”相比,给予党纪处分人数等多项统计数据实现同比增长,显现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奋发有为、稳中求进的良好态势和鲜明特征。数据背后,也折射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一体推进激发的治理效能。

完善机制、体系让“集中统一领导”落实、落地

“同意给予区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徐政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19年1月21日,重庆市荣昌区委书记曹清尧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研究了一起留置案件的处分事项。

据了解,围绕纪委监委的案件查办工作,曹清尧多次听取汇报、与区纪委书记交换意见,站位于政治、着眼于“树木”和“森林”状况,对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指导。他表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党委要实现对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

定期研判问题线索、分析本地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参与本级管理干部问题线索谈话、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机制作用……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党领导反腐败工作日益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今年2月,山西省还专门出台《落实党对反腐败工作全过程领导实施细则(试行)》,压实该省各级党委(党组)的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明确全过程领导反腐败工作的方式方法。

集中统一领导的落地生根,离不开上述让主体责任具体化的程序设计,也离不开权威高效的组织体系。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不断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监察赋权,实现横向到边,又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做到纵向到底。

今年1月7日,一则高校纪委书记的任职决定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并与中共湖北省委商得一致,中共教育部党组决定:万清祥同志任中共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这是自2018年底,中办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后,全国首位由中央纪委同意任命的高校纪委书记。

派驻机构改革深化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中管金融企业纪委改设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委接受高校党委和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纪委双重领导。各地各部门对标中央有关要求,抓紧抓好派驻机构改革,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而在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方面,各地的改革实践亦是步履铿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县级监委向所有乡镇(街道)派出1058个监察办公室全部挂牌,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贵州省统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乡镇纪委的力量,完善上下联动、左右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上下一盘棋”联动监察格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纪检监察就在身边。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一个党领导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形成并不断巩固。党中央有关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这个体系贯彻落实,可以达到“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效果。

把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效作为改革着力点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今年1月至6月对不具备干部身份的监察对象立案9878件,同比增长19.9%;今年上半年,广东省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1483件,立案945件,同比增长89.4%……

改革,解放了思想理念,优化了机构设置,加强了人员配置,理顺了工作流程,激发了有目共睹的效能之变。随着“三项改革”深入一体推进,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正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查处数量、查办周期、案件质量、治本成效等多项指标持续向好。

从各地实践来看,改革后反腐败工作各环节用时明显缩短,正风反腐进一步“提速”。海南省海口市监委成立以来,推动完善线索移交、案件移送、证据转换、办案协作等方面机制,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的平均用时,比改革前缩短34.6%。2018年,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采取留置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224人,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48天,与改革前相比减少近100天。

时间缩短了,案件质量却在提高。从山西去年的数据看,全省职务犯罪退回补充调查率由监察体制改革前3年的平均64.4%下降到15%;职务犯罪不起诉率由监察体制改革前3年的平均10.33%,下降到0.6%。这无疑与纪检监察机关以改革举措强化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密不可分。

不仅仅是惩治腐败的质效提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也为标本兼治提供了新手段。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作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手段。

“以前是就案办案,现在既要惩,也要治,更加注重标本兼治。”福建省永安市监委委员彭磊是转隶干部,谈起近期参与查处的一个案件,颇有感慨。原本以为查办的案件审结,就可以松一大口气。但令他意外的是,这仅仅是开始。案后,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针对案件暴露出相关单位工作制度、监管职责等廉政风险点,须向该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堵塞制度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这一做法,云南、江苏、山东等地也在普遍采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察建议书作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工作中发现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以监察建议书的形式开列“问题清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体制制度,推动标本兼治,彰显防微杜渐、由点及面、举一反三的综合监督效果。

聚焦“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细化改革措施

确保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必须有效融入改革的进程,成为具体的规范和程序。

2019年1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内设机构改革后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机构图。此次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

结构决定功能。这一改革调整,有效防止了以往纪检监察室日常监督权、线索处置权、立案审查权和调取证据权等多种权力高度集中带来的廉政风险,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夯实了组织基础。

除了组织架构的调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贯彻党章、监察法有关要求,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主动适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新模式,在改革中将迫切需要的制度、流程等建立起来。先后出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30余项法规制度,确保了纪法衔接、法法贯通既规范有序又高效顺畅。

调查措施,是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权力,审批、使用必须慎之又慎。“讯问措施只能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使用,对涉嫌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应适用谈话措施,而不是讯问措施”,近日某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在查阅一起职务违法案件的卷宗时,发现了一份《讯问通知书》,及时上报并经集体讨论后,这份通知书被责令撤销。

针对类似适用措施精准度有待提高、文书开具要素不完整、措施审批手续后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调查措施使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改革中加强制度配套、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严格依法依规使用。

证据是案件的基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基本要求。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会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关部门结合3000余件已判决的典型案件,研究制定工作指引,从收集、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入手,对常见职务犯罪罪名,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证据合法性等方面规范调查取证工作。

在证据审核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改革中配强审理部门力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敢于说“不”,以证据质量这一有力抓手,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职。

办案安全,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中必须守牢的“红线”,也是评价发展高质量与否的“底线”。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改革中把审查调查安全作为防风险、守底线的基础工程,及时查找和排除办案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留置场所建设亟待完善等问题,除隐患、堵漏洞、重实效,坚守不发生安全事故的底线。

从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到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再到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深化改革中完善制度、优化程序,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永远在路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暨全国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稳中求进、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持续深入,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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