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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润南粤|骆秉章:举廉惩贪的晚清名臣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1467   字号:

提起“晚清八大名臣”,人们脑海中首先想到的,或许是曾国藩、左宗棠等人。在这“八大名臣”之中,还有一位来自广州花都的湘军将领,此人便是活跃于道光、咸丰年间的骆秉章。



花都区马鞍山公园内的骆秉章铜像近景。黄楚旋 摄


骆秉章(1793—1867),广东花县(今广州花都区)人,曾留任京官十余载,又在地方担任封疆大吏长达十七年——抚湘十载,督川七年。其间,他尽忠职守、勤政爱民、廉洁奉公,受到朝野推崇。他出淤泥而不染,仕宦初期,身处贪腐积弊之中却坚拒贿赂,挺身对抗“潜规则”;升任朝廷重臣后,他敢于弹劾贪官污吏,积极举荐清廉人才,有效遏制任职地的贪腐之风,又通过一系列有力举措,安民生、促发展,救民于水火之中,在当时的政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他曾任职的四川,当地百姓对他拥戴至深,将他与汉代的诸葛亮、唐代的韦皋并称(参见《清史稿·骆秉章传》)。


严查银库 坚拒贿赂


广州花都区炭步镇华岭村,青山环抱,鸡犬相闻,世居村民以骆姓居多,这便是骆秉章的故乡。后来,骆秉章随家人迁往佛山,全家以经营传统手工扎作和代写挥春为生。因家境清贫,骆家人把通过科举取士改变命运的希望,寄托在了家中最小的儿子——骆秉章的身上。



花都区马鞍山公园内的骆秉章铜像。黄楚旋 摄


骆秉章自幼勤学,饱读经书三十余年后,年届不惑的他终于在道光十二年(1832)考中进士,被钦点为翰林院庶吉士。此后,他留任京官十余载,因办事清正,深得朝廷信任。


道光二十年(1840),骆秉章受命稽查户部银库。户部职掌全国田地、户籍、赋税、俸饷等事务,其下银库是贮藏各地解送京师税银所在地,存在许多非法敛财的“门路”,此前在此任职之人,往往心照不宣、沆瀣一气,导致银库长期亏空。


骆秉章在上任之初便被告知,按照“惯例”,库官在清点入库的银两时,每一百两便多收四两作为众人的“辛苦钱”,其中二两归库丁,二两归库官和查库御史,查库御史每年能得二万余两的额外收入。多收了这份“辛苦钱”后,这些人便将实收的六七百两,甚至是四五百两当作一千两来计算入库;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银号送来的成色不足的银两收入库中,以此损公肥私。


面对这样的“惯例”,骆秉章断然拒绝。到任之后,他清查陋规,严格把关。查库期间,他要求库丁们必须严格称量入库银两,若税银数量不足,须补满为止。


对于徇私舞弊之徒,即便是相熟之人,他也绝不手软。军机大臣潘世恩是骆秉章会试时的恩师,一日,潘家家丁和银号伙计前来交税,称银时却缺了二十五两。库官看在潘世恩的面子上,本想视若不见,却被骆秉章严厉制止,坚持让潘家必须补足税金。


民国时期瞿兑之所著的《人物风俗制度丛谈》有载,骆秉章在银库任职期间,诸事皆清廉慎严,“每月仅收饭食银三十八两,每年还分一百两犒赏车夫跟班”。各银号为了收买骆秉章,曾委托其同乡向骆秉章许诺,到任即送上礼金七千两,每年三节(端午、中秋、岁首)再分别孝敬七千两,都被他严词拒绝。他不仅洁身自好,还禁止随从在履行公职时索取分文。由于骆秉章的一丝不苟,据传有银号、库丁曾联合串谋,出七千两为其“买官”,试图将其调离银库。


然而,积弊已久的国库亏空问题,并不会因骆秉章一人的正直廉洁而得到彻底改变。道光二十三年(1843),户部银库东窗事发,亏短白银达九百多万两,骆秉章也因“失察”而被革职。直到朝廷彻查后,道光皇帝才发现骆秉章持正无私,于是特颁旨意,重新任命他为五品右庶子,嘱托他将来好好为国效力。


主政湘川 整肃积弊


此后,骆秉章接连奉命赴山东、河南、江苏等省巡视,整肃官场风气,成绩斐然,得到广泛认可,后历任湖北按察使、贵州布政使、云南布政使等职,道光三十年(1850),骆秉章被任命为湖南巡抚。


此时,湖南境内社会治安动荡,全省财政经费捉襟见肘。骆秉章通过调查,发现原因之一出在“漕粮陋规”上。原来,征收“漕粮”本是南方官员收入及办公开支的一个重要来源,出自农户纳粮时缴纳各种“浮收”(即附加费),但除去沿途运输、损耗和管理等实际费用,大部分“浮收”都被各级官吏差役层层盘剥、瓜分。不仅如此,“浮收”还因地而异、不断浮动,百姓苦不堪言。到了嘉庆、道光时期,“漕粮陋规”愈演愈烈,“浮收”大有逐年递增的倾向,民众负担日益沉重,生存艰难,税款积欠问题非常严重。朝廷虽然有意整顿漕运弊端,但因为官场腐败积重难返,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骆秉章意识到,要解决税款积欠问题,必须重建漕运新制。他下令限定“浮收”的准确细数,还派出廉洁士绅协助稽查,各州县官员若有阻扰一律撤职。改制之后,因为“浮收”的大幅压缩,减少了征粮过程中因贪腐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缓解了粮户压力,恢复了生产和纳粮的积极性。“农民则欢欣鼓舞”(《骆文忠公奏议》),“岁增银二十余万,民乃得减赋数百万”(清·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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