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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从四个维度有效识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发布时间:2024-08-1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204   字号: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传统腐败在外在形态上的伪装变异、翻新升级,比传统腐败在过程、方式、主体、手段方面呈现出更多的间接性、市场性、伪装性、迷惑性,给查处和认定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从收益获利是否符合客观市场规律、间接行权能否有效促成谋利事项、利益输送如何实现权钱关联、台前幕后怎样具体实施操控代言等四个维度分析判断,以准确锁定证据链,抓住本质、直击要害,有效打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看收益获利是否符合客观市场规律。以借贷、租赁、劳务、投资、经营、交易等市场化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常见表现形式。其行为本质是以市场化收益为幌子来混淆收入性质,将非法收入伪装成正当合法收入。对于此类问题,在查办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客观市场规律,去伪存真,准确定性。一看是否符合等价交换的市场价值规律,比如,以放贷的方式收取明显不合理的巨额利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获得超出份额对应比例的巨额“分红”;以劣质房产置换优质房产等。这类行为明显建立在双方价值不对等的基础上,甚至是心甘情愿的“亏本”买卖。二看是否符合供需合理的市场供求规律,比如,不管请托人是否有实际需求,强行要求其将本人无法兑付的理财产品或不良债权买走,要求其向与本人有利益瓜葛的烂尾项目或不良企业进行投资,等等。这类行为只有“供”,没有“需”,实则为单方面的强制。三看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律,比如,要求请托人虚设不必要的交易环节,以咨询费、服务费的名义变相获得利益,让请托人为自己设计保底无风险的金融产品,从请托人处获得稀缺的“房号”转手卖掉,等等。这类行为毫无竞争,排斥风险,完全是权力的“量身定制”。

  看间接行权能否有效促成谋利事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利用职务便利”上愈发呈现多样化、间接化的特点。其行为的本质是在形式上割裂职务职权与谋利事项的关联,给审查调查设置障碍。对于此类问题,在查办过程中要透过形式看本质,注重分析行权行为的实际效果。一看有无职务地位的影响力,比如,行为人本人不行权,却能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这类情况中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动机,往往是基于请托人背后“靠山”的身份地位,行为人通过其影响力促成行权效果。二看有无职权的溯及力,比如,虽然没有职务影响力,但通过本人曾提供过帮助、给予过便利的同事、同行,或者私营企业主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这类行权行为的本质实际上是对以往职权的溯及,形成一种“你帮我,我帮你”的权力回应。三看有无行权意图的传递力,对于那些不直接打招呼、提要求,而是以同意见面、参加饭局、出席站台、引荐相识等间接方式弱化行权的情况,要注重行为意图的实际传递效力,是否可以达到彼此心知肚明,能让被打招呼者心领神会,帮助完成谋利事项的程度。

  看利益输送如何实现权钱关联。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行为人通常刻意在时间上、空间上、方式上割裂权钱交易之间的关联,企图模糊混淆行为性质,但利益输送不管人为设置多长的链条,进行多少次掩饰,最终必定还是会有可循的轨迹。一看主观上是否存在合意,比如,“在职时先办事,离职后再收财”之类拉长权钱交易周期的腐败行为,重点要看行为双方的主观追求,前后是否有明确的协议或约定,又或者没有约定,彼此是否心照不宣。二看客观上是否存在因果关联,不管怎么样延缓权力兑现时机,“办事”和“收钱”一定是互为因果的,比如常见的为请托人谋利后“逃逸式”辞职,再“旋转门”入职请托人公司就任公司高管领取巨额薪酬,事件前后是有延续性的,其中的因果关系是无法割裂的。三看方式上是否存在交换关联,比如,常见的好处占有非己化,行为人完成谋利事项后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动用资源去完成某个事项,诸如帮自己“运作仕途”“摆平麻烦”之类,在这种情形中,虽然彼此各自完成的是不同的事项,但实质上是一种“以此事换彼事”的交换关系。

  看台前幕后怎样具体实施操控代言。腐败主体隐身化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特征,本人隐于幕后,让特定关系人冲在台前当“代理人”,形成“我办事、他收钱”,甚至“他办事、他收钱”的敛财模式,这给审查调查和定性增加了难度。对于这类情况,要注重全面准确地复盘行为过程,通过行为细节关联台前幕后。一看事前授意谋划的过程,行为人与代理人之间是怎么制定出犯罪计划的,行为人在其中是怎么发挥领导、策划作用的,各自对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所持的认知和心理态度等,体现行为人在动机层面的主导性。二看事中行为支配的过程,行为人与代理人之间是怎么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和代理人的行为是如何相互协作、关联的,在哪些方面可以客观反映行为人的指挥、操控作用等,体现行为人在实施层面的主导性。三看事后利益分配的过程,犯罪所得的分配方案由谁决定,由谁具体经手、分配犯罪所得,各自实际得利多少,各自赃款赃物的具体去向等,体现行为人在后果层面的主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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