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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依纪依法提升专业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1-01-2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627   字号:

广东省四会市纪委监委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查办中强化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对有关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共同研判、相互反馈。图为该市纪委监委专案组与公安干警共同研判分析案情。刘璐 摄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要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提高专业化水平,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1 夯实本领能力,提升执纪执法专业素养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执纪执法规范要求,以应知应会知识为基础,以疑难复杂问题为重点,分级分类开展全员培训,将学习教育常态化、精细化、全覆盖。

“下面,我们从法条解读、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三方面,学习交流政务处分法的有关内容……”这是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纪委监委“清风学堂”组织学习交流的一个场景。该区纪委监委坚持每月一课,常态化开展干部学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出版发行后,区纪委监委将其作为辅导读物一并学习,深入理解领会政务处分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为更好地适应履职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夯实基本功,在培训内容设置上更加科学化精细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重提高对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变突破能力。去年,广东省清远市纪委监委举办了2期职务犯罪案件疑难复杂问题专题培训班,来自市(县)纪委监委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6名干部结合自身经历、工作实际和实战体会,就“滥用职权罪认定的疑难问题及调查取证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取证程序瑕疵问题”“行受贿犯罪中‘特殊情节’的理解与适用”等专题进行授课。

“身边的同事用自己办过的案件作为例子为我们授课,对大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难题更直观、更有启发意义。”该市纪委监委某业务部门同志在参训后说道。比对式学习、案例式讨论,帮助他们掌握实情、破解难题、促进工作。

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推动以案代训、强化实战练兵,云南省曲靖市纪委监委采取点训的方式,分期分批抽调相关干部参加实战培训,强化岗位历练。对缺少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或巡视巡察工作经历的市县区纪检监察干部,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点训参与专项工作,提高全方位实战能力。

“让人力流动起来,不仅要在现有岗位上业务精通,还要应对各种岗位的严峻考验。”曲靖市马龙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谭忠祥表示,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任务重、岗位调整频繁,要在最短时间内培养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人才,统筹纪检监察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在实践锻炼中,抽调干部执纪执法能力有效提高,实战实训实干蔚然成风。

开展全覆盖培训,是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推进监察职能在基层落实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规范履职、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方式方法,通过用好网络线上、制发课程光盘讲义、举办师资班、加强考核测评等,推动全员培训向基层延伸,保证应训尽训、应学尽学,确保纪法规则贯彻到位。

“按照分类培训原则,2020年度我们共培训782人次,涵盖全区纪检监察干部121人,做到全区全系统全员覆盖。”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2 规范履职程序,制度体系与治理效能配套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制度上狠下功夫,一方面严格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一方面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法治方式和制度体系固化经验做法,进一步指导实际、推动工作。

江西省玉山县纪委书记章志强,是在一线工作了18年的“老纪检”。随着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推进,他的工作也有了不少新变化。“以谈话为例,现在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谈话前要落实六必知要求,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制定严密的预案方案;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时间限制、安全措施;谈完后还要做好交接,加强思想跟踪。”章志强说。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

“落实新工作要求,不能只靠原来的老经验,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章志强的转变,是纪检监察干部在新时代新形势下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缩影。各地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让执纪执法精准稳妥有效。

为使查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强化证据意识。在去年办理肇庆市高要区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吴福庆违纪违法案时,办案人员针对线索证据进行了深挖收集和充分研判,利用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形成了相互印证的违纪违法证据链,有效地从执行纪律和法律标准的角度开展工作,实现纪法双施双守。最终,在当事人拒不交代问题的情况下,高要区纪委监委利用掌握的确切证据,顺利地转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据证立案判刑。

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必须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

2020年9月,广东省四会市纪委监委收到某涉黄经营场所负责人涉嫌向多名公职人员输送利益的问题线索后,成立专案组对问题展开调查,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审查调查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实行移送机制,将调查发现的被调查对象涉嫌组织卖淫违法犯罪问题和涉嫌行贿受贿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在该案的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共同参与询问、讯问,相互移交工作材料和关键信息,固定证据资料。同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性质、办案程序、证据标准等进行把关。在该案件办理中,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刑事犯罪等问题一体审查调查,使案件在证据链上得以相互印证,形成了纪法监督闭环。

为进一步推进法法衔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国家监委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从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法法衔接关系,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

“现在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有一整套机制保障。”已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20多年的云南省纪委监委第十六审查调查室主任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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