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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如何坚持监督执纪“三个区分开来” 做实做细“三个明辨”?
发布时间:2020-04-14  来源:梅州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1129   字号:

   4月9日,在市纪委监委第二期“青年论坛”暨案件评选表彰会上,市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李惠君同志分享题为“坚持监督执纪“三个区分开来”  做实做细“三个明辨””的交流发言。



   据了解,2019年,市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查办了A县体育馆建设工程相关责任部门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在此案办理过程中,该室通过做实做细 “三个明辨”,一丝不苟地坚持将“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


   一、明辨“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008年3月,A县体育局局长张某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一项中,出现未经审批立项及核准招标形式等手续的“附属工程”项目问题。张某解释:“附属工程所涉及的项目都是非常必要的,为了尽快开工,没有注意太多;即使有问题,也不是故意的。”


   但当第六监督检查室再次核查、对照相关工程立项、招标等文件资料时,进一步确认了没有附属工程这一内容,而且所有涉及的文件材料中,业主方都是“张某”的签名。由此判断,张某是“有心之过”,这实际就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明辨“尚无明规”还是“严令禁止”,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015年,该体育馆工程第二次调整投资计划,A县文体旅游局局长汤某按要求对后续工程属于单位工程不可分割部分、符合不招标条件进行了组织认定,但是没有向原审批部门县发改局申请办理不予项目招标的手续。汤某多次辩解不知道有此项程序,发改局也没有提醒他要履行上述程序。


  经过调查,没有相关规定发改局有告知汤某要申请办理不予项目招标手续的义务。在此项问题中,汤某作为业主单位负责人,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操作,但他没有落实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基建程序不完善,违反了招投标法律相关规定。


   三、明辨“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015年6月,A县人大常委会调整体育馆工程投资计划,核减了大屏幕工程;但是2018年9月该县文体旅游局局长吴某没有认真掌握了解前任领导任期内的核减项目,直接提出竣工验收无意见的报告;2019年1月,该县财政局副局长徐某审核把关不严,仍将核减的大屏幕工程列入结算。


    对此问题,吴某和徐某都属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鉴于他们认识到了错误,并向办案人员说明“为了临近过年尽快结清工人工资、保障体育馆尽快投入使用,确实没有严格审核,导致错误的发生。”第六监督检查室根据体育馆工程从2006年至2018年延续了12年,迟迟不能开馆,造成群众怨声载道等情况,而县文体旅游局作为业主单位,与县财政局为尽快开馆也做了一定工作。综合上述情况,办案人员认为应该辩证对待,给予适当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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