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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的协作配合
发布时间:2019-11-2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1534   字号: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指导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相关事宜作出规定。制定该指导意见是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指导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具有重要作用。

指导意见共六章53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之间开展协作配合事项的范围,分别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之间商请协助采取措施、协商确定案件管辖以及移送问题线索的办理程序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对协作配合的商请方式、责任划分以及争议解决等作出规定。

据介绍,指导意见立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实际,从操作层面对商请协作路径、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特别是对工作地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协商确定管辖的原则、程序等予以明确,为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规范、顺畅、高效开展协作配合提供了具体指引。

为解决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之间商请协作模式环节多、程序复杂等问题,实现协作配合的便捷、高效,指导意见借鉴司法机关的做法,对商请协作路径作了适当简化规定,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中管高校纪委商请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协助的,直接向其提出书面协作请求;地方纪委监委商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中管高校纪委协助的,由省级纪委监委协调办理;地方纪委监委跨省商请协助的,由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按照同级协商的原则办理。

指导意见对工作地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组(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案件,一般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管辖,经与省级纪委监委协商,也可以由地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指导意见明确,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涉嫌违纪问题,一般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认为由地方纪委监委管辖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以由地方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地方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协商,也可以进行立案审查。

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晰了协作双方的责任界限,以推动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之间提供协助的积极性。接受协作请求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依照商请协作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要求办理协作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商请协作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承担。但接受协作请求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超越商请协作范围或者不正确办理商请协作事项的,接受协作请求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指导意见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起草,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主要依据,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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