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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1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浏览次数:613   字号:

党的事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哪里,制度保障也要跟进到哪里。

当前,国际形势波谲云诡,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更加要求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强化政治责任,勇于担当作为。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激励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牢责任、担当作为,努力把党的十九大绘就的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变为美好现实。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完善问责原则、增加问责程序,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能不能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体现的不仅是执纪工作水平、担当精神,更是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

学习贯彻《条例》是重大政治任务,为了帮助大家理解领会《条例》修订的背景意义、重点亮点、深刻内涵等,我们组织了这期专题,特别约请参与《条例》修订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作权威解读,敬请关注。


【条文】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释义】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这条规定与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相对应,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也是落实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的要求。在开展问责工作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既要反对姑息迁就,又要反对惩办主义。该从严的要从严,该从宽的要从宽,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问责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条分3项规定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3类情形。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本项规定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要求作了细化具体化,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党章总纲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此外还规定了“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等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重大课题,是我们党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严重影响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是严重的失职失责,典型的不担当不作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严重到一定程度甚至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本项规定也是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要求的细化具体化。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问责案件调查过程中,更应该对自己的失职失责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报告情况,协助调查机关查清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甚至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说明不仅没有正确认识错误,而且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严重到一定程度甚至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项是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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