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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19-08-2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600   字号: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永远在路上。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健全执纪执法工作机制的重要成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重要遵循,对于推动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是纪检监察机关首部关于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是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的工作指南。事非经过不知难。2014年6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五年多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成功开辟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战场,得到了党中央肯定、人民认可和国际点赞。截至今年6月,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5974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425人,“百名红通人员”59人,追回赃款142.48亿元,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追逃追赃工作进入新阶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继续负责组织协调追逃追赃工作,又要具体承办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从实践看,追逃追赃工作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腐败案件中的涉外因素日益复杂。《规定》把在实践中探索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战法,固化为制度规定,表明了将追逃追赃进行到底的坚定意志,释放出“尚有一人在逃,追逃绝不停止”的强烈信号,必将有效提升纪检监察机关追逃追赃能力和水平,推动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制定《规定》是推进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监察法明确规定国家监委统筹协调包括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在内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分别将国家监委列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国家监委成立以来,与外方广泛开展反腐败执法合作,就重点追逃追赃案件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通过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法律手段追回一批外逃腐败分子。实践证明,追逃追赃工作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必须走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规定》严格遵循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基本原则,明确追逃追赃工作范围、纪检监察机关的追逃追赃职责和追逃追赃部门的工作任务等,明确办理追逃追赃案件中涉外工作的原则、途径、方法和程序,为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把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撒向全球,让已经潜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绝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扎实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一手抓统筹协调,一手抓个案攻坚,推动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始终保持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要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外遵守国际惯例和他国法律,对内依法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处置,着力提升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治理效能,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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