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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出台澄清正名制度办法 向诬告者亮剑 为实干者撑腰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642   字号:

8月6日,山东省聊城市纪委监委通报1起诬告陷害典型问题,冠县发改局副科级干部李纪岭因诬告冠县原粮食局局长田爱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实干者轻装上阵,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尽职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应进行严肃处理。7月31日,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为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指出对经核实认定的诬告陷害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此前,天津、内蒙古、新疆、贵州等多地纪委监委也已出台关于澄清正名的相关制度。

天津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恶意举报行为暂行办法》,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特别是对存在明显恶意发泄或者肆意夸大歪曲等不具有核查价值的举报,实行单独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

不久前,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欧益科被举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输送,为其充当“保护伞”,刻意阻挠查案等问题。经查,欧益科不存在举报反映的问题。8月5日,长沙市纪委监委对问题予以澄清。湖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澄清正名165件,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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