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职明的案子并非个例,数据显示,近年来尤其是监委成立之后,梅州市内主动投案自首人数呈现增加态势。党的十九大以来至今年4月,梅州市共有20人主动投案,主动投案成梅州反腐新常态。
震慑、政策感召双管齐下
主动投案人数渐增
2018年11月21日,五华县安流镇吉程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陈某雄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款的事实,并积极退赃。
2019年3月14日,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保障股股长陈某龙主动投案,主动交代其2018年在任梅江区客都大桥连接线项目湾下工作队资料员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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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党的十九大以来至今年4月,梅州市共有20人主动投案。
有专家表示,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主动交代问题,一方面说明高压惩治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违纪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越来越弱,不敢腐的成效明显;另一方面也表明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党员干部对腐败机会、腐败收益的期望值越来越低,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牢。
数据说明反腐力度,2018年梅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3643件,立案1242件,同比上升38%,办案总数首次突破千件,结案1196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52人。梅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黄建固在梅州市第七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表示,2019年要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除了保持反腐力度外,梅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还通过召开警示教育会、通报典型案例、加强政策宣传等形式,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落到实处,加强“教育拯救干部”执纪效果。
在追逃追赃工作开展过程中,梅州市纪委监委就通过向外逃人员亲属好友讲政策、讲法律、讲出路,用政策和亲情感化追回两名外逃人员。2018年12月3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而被列入调查的五华县河东镇高榕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某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其因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配合退还非法所得,得到宽大处理,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9年4月26日,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五华县安流镇蓝田村党支部原委员陈某林,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安流镇派出所投案。
“侥幸观望”到“主动交待”
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态度转变
“经过巡察组的一番思想工作后,我意识到我所犯的错事已经包不住了,便主动坦白承认了。”这是蕉岭县国有皇佑笔林场场长郭某忠来蕉岭县纪委监委投案时所写检讨书中的内容。
2018年10月25日,郭某忠来到蕉岭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主动投案,并表示一段时间内“自己内心非常痛苦,夜不能寐,就像丢了魂似的,强颜欢笑,度日如年,考虑再三之后,觉得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所以决定主动坦白,并主动上交违规资金。”
煎熬、痛苦、焦虑……许多“问题党员干部”在忏悔记录中常用类似的形容词形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心态,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氛围之下,越来越多“问题党员干部”认识到难逃审查调查,便放弃侥幸心态,主动交代问题。
“我现在向组织交代一切”“我也交代”“我也交代”……四天之内,梅州市丰顺县小胜镇中社村支部书记李某文、中社村原村支部书记李某东、县扶贫局副局长张某平等五人先后到丰顺县纪委监委投案,坦白交代问题。
事情源于2018年6月,群众举报小胜镇中社村干部存在截留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的问题。
接到举报后丰顺县纪委监委成立了调查组,在固定相关外围证据后敲山震虎,向相关人员传达信息:组织已经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如果涉案人员不如实交代,极有可能成为“被立案审查的极少数”。
“喊话”之后,看似风平浪静的表面暗地里波涛汹涌。
“同志,我想着犯下的错误迟早会被组织发现,心理压力很大,夜里睡不着,很纠结,所以就决定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中社村村委主任李某文在调查组“喊话”的第二天主动来到了调查组的办公室。
随后,调查组人员再次释放信号,敦促其他可能涉案人员主动交代违规违纪问题,在政策感召下,其他四名涉案人员逐渐放下心理包袱,投案主动交代问题。
纪律面前靠蒙混永远无法过关。梅州一批“问题党员干部”在巡察进农村、“拍蝇”无死角,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管不到”成为过去时的背景下,转变态度,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他们或自知问题终难掩盖,或为了得到从宽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或因为家人劝说、厌倦外逃……主动选择投案。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也在评论文章《主动投案是选择了唯一正确的出路》中喊话:对腐败分子来说,前方已是穷途末路,认清形势、尽早回头,怀着对党的忠诚、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办案讲力度也讲温度
投案态度决定“出路”
“鉴于被告人管职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梅州市纪委监委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具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管职明的判决书这样写道,2018年12月,经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审理,管职明以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退赔挪用的资金人民币3406660.76元给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监督执纪过程中,梅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精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七看”,看违纪情节、看危害程度、看时间节点、看动机原因、看认错态度、看一贯表现、看群众口碑,综合考量、慎重处置,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给政策给出路,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在人文关怀上,也展现出执纪“温度”。
“本人于2013年因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受到上级纪检部门的处理,本人诚恳接受上级对自己的惩处,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并认真反省悔悟。在受处理过程中,本人和妻子二人身患重病……住院期间,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干部同志不计嫌本人的违规违纪行为,亲切慰问我夫妻二人,给我们送来组织上的深切关怀,本人深表感谢……”这是前不久贴在蕉岭县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