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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 | 用假身份证掩盖贪腐问题,为何反成违法乱纪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9-06-2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818   字号:

  一个人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本能反应就是竭力去掩盖。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洗白”套路,就是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

  不久前,黑龙江省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武伟被“双开”,其问题就包括“违法办理并持有、使用虚假身份证照”。此前被“双开”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被开除党籍的广州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原书记吴沙等领导干部,也被通报“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等问题。

  假身份本来是腐败分子用来掩盖其贪腐问题的把戏,怎么反倒成为了他们违法乱纪的证据?“换个马甲”搞腐败,就能逃脱纪委监委的火眼金睛吗?

  伪造虚假身份,意在掩盖哪些贪腐问题?

  盘点近年来曝光的违纪违法案件,腐败分子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其不法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隐蔽财产,让非法所得逃避监管。为数不少的腐败分子,留置后都被搜查出了伪造的身份证件,有的甚至多达12个之多。他们的如意算盘是:借助虚假身份,可以不动声色多处购房、藏匿赃款、转移资产。比如,2017年2月被开除党籍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副市长许亚林,拥有3个名字、两个身份证和6个身份证号码,其中一个名字专门用于购置房产;比如,2017年7月被“双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巡视员蒋勇,让朋友在广东帮他办理了“李某某”“洪某某”两张居民身份证,分别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存储、转移其收受的钱款;又比如,2017年12月被开除党籍的四川省达州市经信委原主任龚固均,用虚假资料办理名为“龚正书”的虚假户籍和身份证,并将该户籍从四川迁至重庆,并用“龚正书”身份证在重庆多家银行开户,藏匿赃款1080余万元。

  ——躲避追查,东窗事发后逃之夭夭。利用假身份打掩护外逃,是不少腐败分子“隐身”“分身”的重要目的。潜逃海外达15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第5号嫌犯闫永明,就拥有3个身份证号、3个护照号。此外,漂白身份改名换姓,从而在国内窜逃的也并不鲜见。例如内蒙古海拉尔区实验高级中学原信息教研组组长曹义亮,他在2004年贪污公款近30万元,此后先后逃窜至哈尔滨、沈阳、大连、河南等省市,最终落脚于山东威海。2005年,曹义亮在威海一家公司找到工作,抓住公司集体为职工落户口的机会,制作虚假身份证成功落户。此后,他从携款潜逃的罪人摇身一变成为威海人“张磊”,并以虚假身份娶妻生子,晋升企业管理人员,过起了正常人的生活,直至2018年10月被追回。

  ——隐秘行踪,逃避监督。姓名身份“变脸”,对于不少腐败分子的用处还在于助其隐匿行踪,如出入境信息、出行记录、住宿登记情况等。2017年7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被“双开”,其违纪问题就包括“办理假身份证件,并以此私自出境”。更有甚者,广东省肇庆市农业学校原校长兼党委书记黄东,竟用“黄东进”“黄东强”等假身份娶了三个老婆。

  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既违法又乱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严格执行这些党纪法规,意味着留给身份造假者的空间越来越小。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巡视员蒋勇为例。2017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专门就信访反映的问题对他进行约谈,让其说明情况,但蒋勇对所有问题全盘否认,并想方设法掩盖违纪事实。2017年2月至3月,蒋勇陆续将“李某某”“洪某某”两个假身份在银行的钱款取出或转出,注销所有账户,销毁假身份证,并安排行贿人郑某某将与他交易过的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他自以为一切安排妥当,可以高枕无忧。当专案组工作人员将“李某某”这张假身份证复印件摆在蒋勇面前时,他的心理防线瞬间崩溃。

  可见,倒腾假名假证,非但成为不了腐败分子逾越法律底线的护身符,反倒会成为他们违法乱纪的直接证据。

  还是那句话:靠包装掩饰,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久,欺骗组织、欺骗他人同时是在欺骗和毁灭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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