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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党委(党组)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领导总体要求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0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浏览次数:1088   字号:

编者按

2018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抓好《规则》的学习贯彻。为推动《规则》的学习贯彻,我们围绕读者关注的热点问题,特约请参与《规则》制定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针对有关条文作权威释义,供学习参考。

 

【条文】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党委(党组)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领导总体要求的规定。

之所以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工作的领导,一方面,从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性看,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监督执纪的措施、手段集中运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办案安全、履职风险也集中反映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从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看,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实施举措。本条规定就是为了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党委(党组)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的制度,加强党委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党委加强对审查调查工作的领导,不但有利于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也有利于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排除阻力,做到坚定不移、精准有序。同时,本条规定也与《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始终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这里的“反腐败协调机构”指的是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反腐败协调小组承担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的机制制度,组织协调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问题等职责。党委(党组)要旗帜鲜明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党委(党组)书记要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使反腐败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推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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