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游彬过得很郁闷。
今年4月,由于在项目资金审批上把关不严,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人的他,受到了诫勉谈话。事后,面对同事投来的异样目光,面对领导的不闻不问,他感觉这次谈话犹如挥之不去的污点,管下属、干工作也没了劲头。
然而,由于他的懈怠,他所在的部门很快就再次出现违规审批项目资金问题。这一次,还未走出诫勉影响期的他,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游彬之所以“错上再错”,除个人原因外,也折射出其单位党组织在他被诫勉后没有及时“帮一把”,而是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的现象。
从实践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非易事,仅靠一次诫勉谈话,很难彻底根除干部的思想“病根”。只有加强后续跟踪,持续巩固谈话效果,做好后半篇文章,才能使诫勉谈话真正在做细做实党员干部监督中发挥利器作用。
但从采访情况看,一谈了之的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通报函告不到位,开展警示教育也不及时;有的把谈话作为“终点”,忽视个人和单位问题的整改;有的没有对处于影响期内的诫勉对象开展回访教育,导致诫勉对象的心结并未解开,这都极大地影响了诫勉谈话的实效。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现象,有党委(党组)的原因,比如有的认为诫勉谈话针对的都是“小问题”,不必“小题大做”;有的怕得罪人,不愿揭谈话对象的“伤疤”,于是对谈话对象的认错态度、思想动态听之任之。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也有现实困难。一位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干部表示,其所在室联系20多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涉及460多名省管干部,而全室只有6名工作人员。开展诫勉谈话,重心往往集中在前半篇文章上,让他们再把工作延伸到后半篇文章,便显得力不从心。此外,不少地方反映,对于做好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目前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
诫勉谈话是加强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是各级党委(党组)要做的大量工作,属于其主体责任的范畴。无论诫勉谈话还是其后半篇文章,都离不开主体责任。
现实中,已有地方迈出探索步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出台的相关办法就规定,干部受到处分处理后,所在党组织要履行日常教育帮扶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安排人员与其谈心交心,帮助其从思想根源上认识错误、汲取教训,尽快消除顾虑、卸下包袱。同时要严格管理,发现思想消极、履职不力甚至出现新的违规违纪苗头,要给予批评纠正并及时报告。
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自然延伸,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这方面不应缺位。从目前实践看,通报、函告诫勉情况给相关部门,将诫勉材料归入廉政档案,要求诫勉对象限时提交个人检查或整改报告,列席民主生活会听取诫勉对象作说明,针对诫勉谈话发现的问题下发纪律检查建议函或监察建议函等,都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后半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也是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
采访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表示,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应坚持“谁主管、谁开展”。他们认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必须实现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但全覆盖并不是要亲力亲为,去盯住每一个监督对象。大量的监督对象还是应该由党委(党组)直接领导管理。在开展诫勉谈话后半篇文章上,纪委如果代替诫勉对象所在党委(党组)去亲自抓、亲自管,就等于种了别人的田,不仅容易造成主体责任丢失,监督责任也会履行不好。只有坚持“监督的监督”职责,一体推进两个责任,才能把诫勉谈话的后半篇文章做细做实。
对此,有地方已拿出务实举措。福建省纪委监委要求,实施诫勉谈话后,由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对其在诫勉期间的监督和考察。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注重诫勉谈话案例的原因分析,对问题发生单位存在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向问题发生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所在单位认真查摆剖析,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这样的做法,正逐步变为生动的实践。
一所高校财务处长因违规收受红包受到诫勉谈话。谈完话后,当地纪委不仅函告该高校党委加强对该干部的教育管理,还在回访诫勉对象时,对该高校党委开展后续教育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家医院副院长由于违规决策受到书面诫勉。之后,当地纪委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该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举一反三,及时整改。该党组总结教训,专门修订了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
一位市管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后,其所在市纪委专门发函,要求其所在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安排该干部对诫勉情况作说明,班子成员开展批评。开会当天,该市纪委派人列席,履行监督责任。
……
“在后半篇文章上,纪委不是样样都亲力亲为才叫履责,强化‘监督的监督’来压实主体责任也是履责。”陕西省西安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李红雨说。
(应采访对象要求,系列调查中部分谈话人及谈话对象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