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讲堂 | 公职人员过节提醒① 封建迷信活动搞不得
发布时间:2020-01-2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248   字号:

修建新办公楼,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采取科学手段选址测量,反而请风水先生看朝向、定桩基。不久前,重庆市巴南区纪委监委查处了一起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典型案例,河面坝村党委书记封承学面对“看风水”的提议,不仅没有及时纠正,反而主动当起“联络员”,并将2038元“测算费”公款报销,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员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是信仰缺失、精神颓废、堕落迷途的表现,为党纪所不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明确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为党员干部划出了红线。

那么,如果一名公职人员不具有党员身份,是否意味着其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行为就不受约束了呢?

答案是,不。党有党纪,国有国法。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都对组织参与邪教、会道门活动等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刑法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也作了相应的处罚。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是说,一旦公职人员参与封建迷信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监察机关便可据此对其作出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201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对外公布,草案第四十三条指出,公职人员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机关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农历新年将至,在此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完全可以,但一定不得搞迷信活动。

纪法链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职人员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机关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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