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该条新增“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处分的规定,有利于各级党组织严格执纪、精准执纪,强化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实践中,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把握该条规定。
违纪行为的常见表现。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一种下行上知、上传下达的工作制度。“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实践中,常见违纪情形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对按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凭主观意愿搞选择性报告,遮遮掩掩、语焉不详;认为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就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或者迟报、缓报;把一件需要完整报告的大事情分解成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以逃避组织监管等。认定该行为需要结合《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请示报告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从违纪构成要件出发,重点甄别被审查人有没有请示报告的职责、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以及行为性质或后果是否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
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主体。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违纪主体包括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是党组织违纪,除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党组织作出处理。实践中,关键要明确重大事项是否在被审查人的职责范围内,进而研判按照规定其是否具有请示报告的义务,确保权责对等、不枉不纵。二是客体。该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会造成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情况不掌握,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和监管缺失,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三是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过失,即明知属于重大事项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而故意不请示报告、欺瞒组织,或者误认为不属于重大事项而未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针对过失行为,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准确界定性质和情节,防止政治纪律认定泛化,影响执纪效果。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且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不按照规定”主要指违反了党中央以及省部级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包括不按照规定的事项、程序和方式进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条例》列举了下级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为执纪审查提供了重要依据。如,分管教育工作的某市委副书记王某在参加某教育论坛时,在未事先向党组织请示的情况下,代表市委就本市学区改革发表意见,事后在网上形成负面舆情。根据《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属于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学区改革涉及市民子女升学的切身利益,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也属于王某职责内的重要事项,其擅自发表相关意见引发重大舆情,应认定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违纪行为。“情节较重”可以是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如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引发负面舆论等,也可以理解为行为性质比较严重,并不要求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实践中可以结合行为人主观动机、一贯表现、行为次数、岗位职责等进行综合判断。
与其他违纪行为的辨析。一是与《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的区别。两面人主要特征是故意欺瞒党组织,表里不一、阳奉阴违,体现了突出的两面性和政治危害性。如果行为人欺瞒的是重大事项、同时触犯第五十八条做两面人和第六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结合违纪行为的具体性质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二是与《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区别。该行为限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的环节,报告的对象指具体工作,且要求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而第六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可以发生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任何环节,情节较重则构成违纪。如,省委派出工作组就党中央某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到某县开展检查时,县长刘某先后多次向工作组提供不实情况,在工作组严肃指出所汇报情况不属实后,刘某为了避免自己的仕途受到影响,依然选择隐瞒实情,夸大工作成效。因刘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不符合《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的构成要件,但其多次未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且被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情节较重,属于《请示报告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反组织原则,该报告不报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