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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为掩饰收礼而“收多交少”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0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46   字号: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礼品礼金,后为了规避被查处,只上交其中部分款物,一旦问题暴露,就拿部分上交款物的凭证做“挡箭牌”,企图蒙混过关。这种做法看似高明,实则是掩耳盗铃。对于“收多交少”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坚持实质判断,揭开其违纪的面纱。

  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例。李某,中共党员,某镇副镇长。2016年至2022年,李某多次在春节期间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财物,共计消费卡2万元、香烟20条。李某自身熟悉纪法政策,既担心被查处又禁不住诱惑,为掩饰其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纪行为,故意在每年春节上班后选择性地向镇纪委上交部分消费卡及高档香烟,共计消费卡1万元、香烟5条,刻意营造其廉洁奉公的形象。李某到案后,辩称其收受的财物已上交镇纪委,并有相关凭证予以证实,另仅交代部分收受其他财物的行为。对于李某收礼及上交部分礼品礼金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多次在春节期间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礼品礼金,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但李某在春节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在春节后上交组织一部分的行为,属于“及时上交”,对于其上交的部分不应认定为违规收礼。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其收受消费卡2万元、香烟20条的行为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处理;同时,李某收多交少、边交边收,目的是掩饰其违纪行为,规避被查处,属于对抗组织审查,应按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具有违规收礼的主观故意。违规收礼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或者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是违纪行为,仍故意实施收礼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一种可能性,不一定实际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实践中,党员干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财物一般可以认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体现了“纪严于法”的要求。大量案例表明,党员干部很容易成为不法商人“围猎”的对象,温水煮青蛙式“围猎”往往从赠送礼品礼金开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党员干部应时刻警觉由风及腐的潜在危害,深刻理解“四风”和腐败互为表里、同根同源的关系,防止堤溃蚁穴。

  本案中,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对自我要求更严,根据其收受礼品礼金后上交部分财物的行为,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对收礼的违纪性是明知的。根据李某交代,其熟悉纪法政策,既担心被查处又禁不住诱惑,所以自恃手段高明,选择上交少部分财物掩饰其收受礼品礼金违纪行为。由此可见,李某于春节期间收礼,于春节后仅将收受财物中的部分上交组织,虽然收受行为和上交行为间隔时间较短,但其真实目的是通过“交少”掩饰自己“收多”的行为;且李某在任职期间,边交边收,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不符合共产党员对党忠诚的标准,应认定其具有违规收礼的主观故意。

  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及时上交”的认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根据该条规定,对客观上实施了收礼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收礼意愿,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认定为违纪。同时,对主观上具有收礼意愿、客观上实施了收礼行为,后因自身或与违纪有关联人员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违纪。

  笔者认为,“及时”除了是客观时间概念外,其更本质的特征是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因此,判断是否“及时”的关键不在于时间长短,而在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愿。实践中,一是判断行为人收受财物时的主观意愿,如根据收受财物时的表现,看是否明确拒收,是否属于被动收受,是否具有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客观障碍等因素。二是判断退还和上交财物时主观意愿,如果是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具有被动性和侥幸性,不应认定为及时上交。

  本案中,基于李某具有违规收礼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收受了财物且从未当面明确拒收,亦未有退还的客观障碍,此时收礼行为已构成违纪既遂。而李某在收礼后选择将部分财物上交组织,并不是出于对职务行为廉洁性不可侵害的自省,而是因为收礼后基于既想要又害怕的心态,为规避被查处、掩饰违纪行为的欺骗行为,不属于及时上交。

  李某的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对抗组织审查的本质特征是“对抗性”,侵害了党员对党忠诚的义务,对组织的审查工作造成干扰、妨碍。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希望通过收多交少实现掩盖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的目的,对抗故意十分明显。客观上李某为规避查处,收多交少、边交边收,且在到案后,辩称其收受的财物已上交镇纪委,并有相关凭证予以证实,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企图掩盖违纪事实。虽然李某的收多交少行为没有对案件查办工作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后果,但并不影响对该违纪行为的认定。

  因此,对于李某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于其为了规避被查处而收多交少欺骗组织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对其已上交的财物可在涉案财物处置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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