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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㊲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277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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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及处分作出了规定,共分为4类:

  1.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

  2.搞权权交易。《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后,对方提出为该党员干部谋利以作为回报,该党员干部同意或接受。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此类行为,只要存在,就要被给予相应处分。

  3.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有的党员干部子女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有的党员干部亲属“吃空饷”或者超标准领取薪酬。诸如此类行为,看似发生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身上,根子在党员干部自己身上。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党员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4.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践中,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出面经商办企业,并利用手中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有的党员干部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由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摇钱树”;还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管辖地区或单位的公共资金存储到自己亲属工作的银行,使亲属获取银行高额奖励。诸如此类行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风气,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严肃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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