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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释义(22) | 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被问责干部?
发布时间:2021-12-2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665   字号: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负责守责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对《条例》逐条分款进行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十二条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正确对待和使用被问责干部的规定。

  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要使用。”《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明确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这样规定有助于树立鲜明的担当、干事导向。问责不是要把被问责的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教育、帮助和挽救干部,使干部警醒起来,履职尽责。对知错改错、表现突出的干部,符合条件该使用的可以正常使用。

  被问责干部的正常使用,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影响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如果下一步有关组织处理规定对影响期作出系统规范的,应当按照新的规范执行。二是表现好。主要是指干部被问责后,思想认识到位,积极整改,责任意识得到强化,担当精神得到激发,较好完成所负责工作等。三是符合条件。首先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再由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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