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近日公布施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了监督渠道,有利于保障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权利。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规则》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为保障党员、公民监督权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其中,既明确了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又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更对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回答了怎么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等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
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则》在总则和分则中有多处规定对畅通、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作出明确规范。比如,第七条规定,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此外,《规则》还规定,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更好服务群众。
实践中,不少检举控告人对检举控告有疑虑,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对于这一问题,《规则》中有多处对此作出规定,有助于打消检举控告人的担心,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规则》第三十五条将“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列为检举控告人权利。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等,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相应追责情形。针对被检举控告人,第三十七条将“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列为被检举控告人义务,第四十九条则明确提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出规范,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规则》对党员、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作出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