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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 | 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发布时间:2019-10-1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770   字号:

网友“秋天”问:从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案件信息中,我们发现,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一般是由党组织先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置。但是,在有的案件中,是先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置后再由党组织进行党纪处分。请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是先给予党纪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置,还是等有关国家机关做出处置后再给予党纪处分?

这里,我们结合两个案例,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1:黄某,系重庆市大足区海棠新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13年至2018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44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此外,黄某还涉嫌高利转贷罪。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2:邓某,系重庆市大足区弥陀小学教师,中共党员。邓某因自己号牌为“渝C839Z9”的小轿车违章较多且没有年检,为躲避违章检查,在网上购买了两个“6”字的磁铁号牌,并将其中一个贴在自己车牌号的“Z”上,将车牌号变造为“渝C83969”,后邓某被交警查获。大足区公安局给予邓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受到行政处罚后,邓某被大足区教育工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违法犯罪可能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也可能是其他有关机关先行发现的

党员违法犯罪,可能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也可能是其他有关机关先行发现的。比如,案例1中黄某涉嫌受贿犯罪和高利转贷罪,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而案例2中邓某变造车牌号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并不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所以,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程序,包括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党组织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这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的问题。特殊情况下,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党组织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并不以有关国家机关的结论为前提,只要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查实党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便可以对其进行党纪处分。如果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认为该党员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或者认定该党员的行为性质轻于党纪处分认定的行为性质,受处分人认为党纪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

应该注意的是,在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又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的情况下,应当中止其党员权利。(1)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比如案例1中黄某涉嫌的受贿犯罪,该党员被依法留置后,若尚未作出党纪处分,则党组织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2)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3)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而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先行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但是该党员还具有党员身份,当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党组织也应中止其党员权利。

2.党员如果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比如,案例1中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给予黄某开除公职处分,就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

3.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既包括司法机关,也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如果行为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以及涉案财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如果行为人涉嫌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犯罪,应当移送相应的国家机关管辖,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如果行为人只是涉嫌行政违法,则应当移送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

1.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对于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如果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且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的条件,则党组织应当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2.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比如,案例2中邓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大足区教育工委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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