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宣传 >> 综合要闻
执纪执法贯通 有效衔接司法
发布时间:2019-07-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615   字号: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办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培训班。这次为期5天的培训围绕《规则》《规定》等基础性法规,重在掌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程序要求、审批权限、文书手续等基本功。学员们表示,《规则》《规定》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为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监督执纪执法权提供了遵循。

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进一步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不久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定》作为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与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贯通,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明确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衔接、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将发挥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作用。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案件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互相配合制约,建立完善高效、顺畅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出坚决防止设定“零延期”“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零上诉”等脱离实际的工作目标,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会同“两高”研究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国家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工作进行规范,并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监察人员旁听庭审制度、裁判文书通报制度、日常联络员制度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移送司法机关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后续处理情况的跟踪掌握。

今年以来,海南省纪委监委积极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机关制定衔接办法,修订《海南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和《海南省纪委监委机关业务工作流程细则(试行)》,进一步推动法法衔接高效顺畅。同时,省纪委监委还举办了监督执纪问责业务、审理业务和案件监督管理业务等培训班,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内容知识测试,努力打造纪法皆通的干部队伍。

山东省纪委监委完善与省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流程,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不起诉案件提请复议等重点环节作出规定,严禁刻意追求“零退查、零不诉”;衔接审判机关严格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工作;协调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服刑人员提审、司法鉴定等。

为确保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先后出台了《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等多项制度,规范执纪监督监察等工作。

浙江省纪委监委要求,留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立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涉案卷宗、涉案款物与被调查人员无缝移送,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强化诉讼过程衔接,监察机关负责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但不得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工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向监察机关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