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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发布时间:2019-05-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918   字号: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要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着力研究探索的实践课题。破解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探索建立信访举报、责任追究、澄清正名、回访教育“四项机制”。

完善信访举报机制,鼓励保护依法检举。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机制,畅通信访举报通道,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开展监督。要从鼓励保护干部群众依法检举举报,强化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信访监督的原则出发,从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入手,着力发挥信访举报的重要作用。比如,通过实施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访、纪检监察干部全员轮流接访制度,依托信访举报电话平台,畅通并拓展信、访、网、电一体运行的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向执纪审查环节延伸制度,推行承办信访事项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与信访举报人签订“双向承诺书”,限时办结,限时反馈。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群众信访举报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来,又可以有效遏制不实信访举报,甚至诬告陷害问题发生。同时,依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可以有效提升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针对性、时效性。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在鼓励保护依法检举举报的同时,对检举举报中存在的错告诬告陷害行为,坚持区分不同情形,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一方面帮助敢担当、敢负责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理直气壮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让流汗者不流泪、担当者没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旗帜鲜明向诬告陷害者亮明态度,信访举报绝不是打压能者的报复手段,谁搞诬告陷害,谁就必须付出沉重代价。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实践中,要瞪大眼睛,善于从众多问题线索中,仔细甄别研判,注重区分不同情况,依纪依法进行处置。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保护,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如属错告,按照有关规定对错告者说明情况,并教育提醒错告者;如属诬告陷害,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诬告陷害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提高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让那些打着“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小算盘的诬告陷害者自食苦果,“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建立澄清正名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有问题的干部不能放过,没有问题的干部也绝不能蒙受不白之冤。为受到错告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进行。对党员干部受到错告诬告陷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四种方式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情况、消除影响;涉及党员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事实,避免影响干部提拔任用;在其所在单位造成影响的,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在网络媒体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同党委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名誉、声誉恢复和保护。通过及时澄清正名,还清白者清白,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建立回访教育机制,推动“有错”转向有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不断加大,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数量相对增多。有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往往会因为犯了错误而背上思想包袱,以至于斗志有所削弱,担当精神有所衰减。如果对这些干部跟踪回访教育不及时,就可能造成他们不敢放手干事创业;反之,则会激励他们重拾信心、重燃激情,积极投身干事创业的洪流中。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做好这部分同志的思想感化、教育管理工作,既是各级党组织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亟须做好的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所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按照严管厚爱要求,履行教育挽救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政治责任,积极开展受处分处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帮助受处分处理干部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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