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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关键少数” 打准问责板子
发布时间:2019-04-2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954   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纪委监委数月前纠正了某区纪委监委对一起顶风违纪案的处理意见。

2018年4月7日中午,武汉市某市场监督管理所值班人员陈某和3名聘用人员在值班期间违规饮酒,饭后违规使用公车送人回家。区纪委监委提出,给予陈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该所所长刘某及3名聘用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武汉市纪委监委了解审核后认为,所长刘某没有做好节前纪律教育,所里公车管理使用混乱,应予问责。2018年6月,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目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单位,问责泛化、对象把握不精准的现象和倾向不同程度存在。据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委书记杨劲松介绍,自2016年8月以来,芦溪县问责党员干部59人,主要负责人仅占27.1%,大多数是副职和一般干部。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王希鹏分析说:“有的是‘看人下菜式’,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弱势’部门问的多、‘强势’部门追的少,直接责任问的多、领导责任追的少,避重就轻,‘捏软柿子’;有的是‘轮流坐庄式’,为了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有的是‘指标式’‘凑数式’,把问责了多少干部作为相关部门的工作业绩,为问责而问责。”

关于打准问责板子,湖北省沙洋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杨成英认为:“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责任但履责不力,问你的责天经地义;本身没有责任,也就谈不上失职失责,更谈不上追责问责。问责泛化、扩大化,为了‘交差’找‘背锅侠’,这些都违背了问责的原则。”

如何防止问责泛化、重点跑偏、对象把握不精准?党章、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以及中央的有关要求,为精准有效问责提供了依据——

开展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紧紧扭住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问责问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内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问责的对象是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聚焦“关键少数”,打准问责板子,也要分清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火力’不能整偏了、搞歪了!不能用问直接责任代替问领导责任,不能以问下级责任代替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武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曙表示,对党组织问责,也应当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江西省吉安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曹蕾对此解释说:“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根本要靠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将一把手作为重点问责对象,就如同纲举目张中的那个纲,拎起了这个,全面从严治党就有了有力的抓手。”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全会部署,就要聚焦“关键少数”,敢于动真碰硬,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问责对象,用强有力的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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