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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清明节,这些前车之鉴不能忘
发布时间:2019-04-0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142   字号: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清明节既是民众祭奠逝者表达哀思的日子,也是外出踏青的好时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以案示纪》系列提醒:清明节期间,党员干部决不能用公车、公款、公物参与私人祭扫活动,不能组织或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或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典型案例1】2018年4月5日清明节,某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高某擅自启封已封存的公车,驾车回其原籍灵石县扫墓,并报销相关费用。2019年1月,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典型案例2】2016年清明节期间,某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某用单位公务油卡给自己的私车加油,共计花费公款450元。李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退赔相关费用。

【典型案例3】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某违反政治纪律,组织、参与丧葬行业做道场、看阴地等封建迷信活动,且在该镇纪委对其立案审查期间不收手、不收敛,在当地社会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杨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典型案例4】2016年清明节期间,某单位领导陈某要求私营企业主陪同其前往景区旅游,并由企业主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共计2000元。2017年4月,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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