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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监察对象,这一年一个没漏
发布时间:2019-03-2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280   字号: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颁布施行,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在法律层面上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一年来,全覆盖威力初显,过去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临时工”“编外人员”不再是躲避监督的挡箭牌

“临时工”“编外人员”在工作上带有一定的临时性,这类人往往“说走就走”,不易监管,出了问题也往往没有明确处理依据,以至于“临时工”在一段时间成为易出问题和推卸责任的代名词。李继林就是这样一位“临时工”,他受雇于云南省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工作是根据保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委托登录公安专网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业务。2017年5月底至8月11日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违规注销北京号牌车辆500余辆,非法收受人民币300余万元。对“编外人员”违法犯罪,纪委监委能不能查?一年来,各级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开展的大量工作,已经让这个问题不再是“问题”。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李继林所在保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虽为企业,但其所办理的二手车转移登记、报废机动车注销业务属于保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依法委托管理的公共事务,因此,身为“临时工”的李继林属于第二类监察对象。2018年4月19日,云南保山市隆阳区纪委监委对李继林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对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监察毫不含糊

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很多非中共党员没有被纳入行政监察的监督范围;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大大填补了原有监督范围的空白。一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对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监察毫不含糊。2018年11月12日,山东省德州市副市长商怀君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省监委监察调查,其于2007年6月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2018年12月19日,对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因他是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吉林省监委“建议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除张国志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籍……”据统计,2018年,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非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案件1176件1199人。

手握重大资源的国企董事、领导别想逍遥法外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把控国家重要资源,特别对重点领域、重要行业更应加强监管。监察法颁布施行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存在一些困难。监察法颁布施行一年来,留置等调查措施对相关人员形成震慑,为调查取证提供了有力保障,效果明显。2018年4月1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个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2月20日,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对教科文卫体单位真刀真枪,不留情面

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前,这些行业属于监管的“边陲”,只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受到行政监察法制约,如今,只要在行使公权力时存在职务违法情形,纪委监委就可以直接调查:2018年12月14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王万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12月20日,皖南医学院原督导员张光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2月21日,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破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的监管难题

过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与群众联系密切,属于熟人社会,有“问题”相互“包容”,基层腐败呈群发性、隐蔽性、多样性,不易查处。而且,对于非党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因其不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纪检机关常常对其“束手无策”。监察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权限,有效破解了难题。2016年至2017年6月期间,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原石河村党总支书记周某、村委会主任唐某和原综合服务专干兼报账员李某以领款人签字不付款或直接模仿领款人笔迹签字的方式,每月虚列工作补助共计22700元;以多报少付工作经费的方式套取农普工作经费3591元;2016年9月23日以直接模仿领款人笔迹签字的方式虚造土地复垦补助8584元,3项合计34875元,用以冲销接待费支出。2018年12月10日,周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被解聘处理;唐某、李某也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虚列支出的34875元集体资金被追缴返还给村集体。一年来,全国共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23.5万件,处理30.9万人,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

第六类监察对象有效避免百密一疏

监察法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一项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百密一疏。2018年6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达社区出纳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鄞州区监委立案调查。调查徐某期间,调查组走访相关部门、调取相应书证,证实云达社区筹建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居委会、居监会等相关机构也没有正式成立。因此,云达社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为社区出纳的徐某也就不能归为第五类监察对象。但是,出纳徐某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属于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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