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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会工作报告透露,今年将修订制定这些党纪法规
发布时间:2019-02-2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1221   字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在“2019年主要任务”部分,对问责条例、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作出具体部署。全会工作报告“点名”修订制定哪些党纪法规?有何背景考虑?我们梳理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带您来看。

  1.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作为党内首部聚焦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问责条例于2016年7月印发施行,对规范党内问责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全会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共有1.3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个纪委(纪检组),6.1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

  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深入贯彻执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共识,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然而,个别地方、部门也出现了问责泛化、滥用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问责条例,进一步扭住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确保各级纪委监委履行好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切实做到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以精准问责推动责任落实。

  2.研究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

  去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落实《意见》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改革派驻监督体制机制,调整派驻机构设置,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同时,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研究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是适应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形势任务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更好规范派驻机构权力行使、促进职能作用发挥,进一步强化对派驻干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

  3.研究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和宪法赋予的国家监察职责,手握纪法“两把尺子”,纪法双施双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是党中央从全党高度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有力推动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使纪检监察权力置于制度笼子之中、严密监督之下,上下左右有界受控。

  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也要把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研究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就是要对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有机融合,进一步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同时更加严格地约束纪检监察执纪执法权力,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4.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处理检举控告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早在1991年10月,中央纪委就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试行)》。1993年8月,又对试行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实行检举控告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多年以来,这种形式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很大作用。但与此同时,个别地方、部门也出现了诬告、陷害等问题。党章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并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组织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

  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健全相关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党员和群众监督作用的同时,又保障党员权利。既不放过有问题的干部,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也不容抹黑没有问题的干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5.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

  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的需要。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不再适用。监察法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明确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同志介绍,“制定政务处分法,将把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坚持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内在需要。监察法规定实行监察官制度,而监察官法则是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等内容,为建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都被纳入。当前,两部法律的立法工作正稳步有序推进之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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